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學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0000000至清償日止,每期
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陳學旭前於104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
下同)3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
欠聲請人193,685元,及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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