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柯能耀
債 務 人 柯清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能耀於民國96年及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柯
清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3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497,856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
用6筆,合計140,645元,(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
動用7筆,合計357,211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9年04月07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柯能耀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柯清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能耀、柯│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28068│清恭 │0月18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4月06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4月07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能耀、柯│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8068│清恭 │1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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