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美蘭即洪吳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吳美蘭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
6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1,523,018
元正未給付,其中498,061元為本金;1,024,87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吳美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2,540,853元
正未給付,其中692,772元為消費款;1,844,482元為循環利
息;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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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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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吳美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98061│ │4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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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洪吳美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2772│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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