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白芷芸即白乾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白芷宜即白乾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白育憲即白乾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白乾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捌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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