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7號
SCDV,109,司促,3277,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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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振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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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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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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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713元     │94.4.30~104.8.31 │19.71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1 │28531元     │94.4.22~94.5.21  │18.25      │   │
│ │        ├─────────┼────────┤   │
│ │        │94.5.22~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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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