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振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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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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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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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713元 │94.4.30~104.8.31 │19.71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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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531元 │94.4.22~94.5.21 │18.25 │ │
│ │ ├─────────┼────────┤ │
│ │ │94.5.22~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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