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沈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即求償門號之專案補貼款,請求基礎同合約所載,利息
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1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75682元整(含違約金即
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6993元),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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