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45號
SCDV,109,司促,2345,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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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錢進資訊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9年3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9年3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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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