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銘森即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簿冊管理人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因非財產權關係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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