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5號
SCDV,108,訴,27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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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鄭榮銘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翊庭 
被   告 鄭榮鉒 

      陳世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對造:依複丈日期108年6月25日複丈成果圖,原告所有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房屋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為86平方 公尺,而依原告109年1月7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主張之分割方 案,原告主張分得之甲部分面積為68平方公尺,則依原告提 出之分割方案,是否將造成房屋與分割後土地位置不完全相 同之情況?是否仍要主張該分割方案。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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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