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田昀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偉因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請求
返還贈與物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 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 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最高法院95年 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偉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日所為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 表明對於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所有權之2分之1予上訴人,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85,441元(詳如附表),是本件應徵收二審 裁判費用為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爰裁定如主文。至上訴人即原審之原告是否溢繳一審 裁判費及得否請求返還,應由上訴人另行聲請裁定,非本件 所得究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一、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76.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7/20000),依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公告現值86 ,700元每平方公尺計算,合計共1,160,382元(整數以下四 捨五入)。
二、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 市○○路○段000號16樓),依新竹縣稅務局函覆之房屋稅 繳納證明書,課稅現值為1,010,500元。三、綜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上揭2筆不動產所有權 之2分之1予上訴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1,085,441 元【(1,160,382+1,010,500)×1/2=1,08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