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7號
SCDV,108,勞訴,37,2020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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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 邱素鳳即新竹縣私立佳禾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告      設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0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文正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94,0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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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