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魏福興
魏隆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淞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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