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84號
SCDM,109,聲,584,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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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建忠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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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