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56號
SCDM,109,聲,456,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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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雋凱(原名張泖葵、林泖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雋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雋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均詳如本件附表所 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 處之徒刑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該等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 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因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1 千元,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



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 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 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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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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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不能安全駕駛 │ 詐欺 │
│ │ (三人以上共同) │ │(三人以上共同、 │
│ │ │ │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 │ │ │務員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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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 月,併│各有期徒刑1年 │
│ │ │科罰金新臺幣1 千│(共5罪) │
│ │ │元 │ │
│ ├────────┴────────┼────────┤
│ │徒刑部分經桃園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32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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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7日 │107年5月10日 │106年8月22日至 │
│ │ │ │10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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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122號 │速偵字第2303號 │偵字第7003、7004│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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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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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 │107年度壢原交簡 │107年度原訴字第 │
│事實審│ │第31號 │字第135號 │56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15日 │107年6月15日 │10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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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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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 │107年度壢原交簡 │107年度原訴字第 │
│判 決│ │第31號 │字第135號 │56號 │
│ ├────┼────────┼────────┼────────┤
│ │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7年7月16日 │108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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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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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3174號 │執字第12437號 │執字第1197號 │
│ ├────────┴────────┤(刑期自109.08.20│
│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957號 │至111.04.19) │
│ │(刑期自108.08.20至109.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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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