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424號
SCDM,109,竹簡,42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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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采晴



      甘盈庭



      鍾秀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
字第1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甘采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甘盈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秀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與代號「A-魏秋榮」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上游組頭,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 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11月某日起至109 年1 月17 日下午1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共 同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供不特定人傳送簽單、留言下注, 並依此製作帳冊表及向上開下注之人通知應繳交之賭資數額 約定地點面交,再由甘采晴將收集之簽單,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予上游組頭「A-魏秋榮」,以此方式共同經營「今彩53 9 」、「大樂透」、「六合彩」之賭博。其中「今彩539 」 之賭博方式係「二星」每注賭資新臺幣(下同)75元,若賭 客簽注2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2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5,30 0 元之彩金,「三星」每注賭資65元,若賭客簽注3 個號碼 與當期開出號碼任3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5 萬3,000 元之彩金 ,「四星」每注賭資60元,若賭客簽注4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 號碼任4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80萬元之彩金;「大樂透」部分 ,「二星」每注賭資75元,若賭客簽注2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 號碼任2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5,700 元之彩金,「三星」每注 賭資65元,若賭客簽注3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3 個相同 者即可贏得5 萬7,000 元之彩金,「四星」每注賭資60元, 若賭客簽注4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4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 70萬元之彩金;「六合彩」之賭博方式則為「二星」每注賭 資75元,若賭客簽注2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2 個相同者 即可贏得5,700 元之彩金,「三星」每注賭資65元,若賭客 簽注3 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3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5 萬7, 000 元之彩金,「四星」每注賭資60元,若賭客簽注4 個號 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4 個相同者即可贏得70萬元之彩金,如 賭客均未簽中,賭資即均歸上游組頭所有,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則以此從中賺取手續費每注0.5 元至2 元。嗣於10 9 年1 月17日下午1 時5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甘采晴桃園 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居所執行搜索查獲,並當場扣 得甘采晴所有之iPhone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累計經營簽賭站期間,各獲利共3 萬元。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下各逕 稱其等姓名,不再贅加被告之訴訟上稱謂)於警詢及偵查時 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翻拍帳冊照片附卷可 佐,及前揭iPhone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扣案可憑,足 認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所為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從而,其等所為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 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 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 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



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 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所謂「聚眾賭 博」,是指聚合多數人而言,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 在內,「聚眾」不僅指不特定之多數人,且包括特定之多數 人在內。依上說明,對於賭博場所之概念即不侷限於特定空 間場地之傳統見解,而包括在電腦網際網路架設網站或透過 類如LINE之網路通訊軟體,供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下注簽賭 之情形。
㈡是核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 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
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3 人自108 年11月某日起 至109 年1 月17日下午1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因係基於同 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 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 集合犯」,各為包括一罪,應僅各成立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與代號「A-魏秋榮」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上游組頭間,對於本案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3 人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 人不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富,竟為本案犯行,所為不僅助長投機風氣,亦有害社會 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均坦承犯行不諱,兼衡其等犯罪期間長短、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獲利益,除本案外均無其他犯罪紀 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素行 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警詢及偵查中 皆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院審酌其等經此次偵查程序 後,應能戒慎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 告緩刑2 年。本院復考量被告3 人上揭所為確有不該,為使 其等深切反省,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其等一定負 擔之必要,以確保其等能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4 款之規定,命其等各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3 萬元,以啟自新。
㈧沒收部分:
1.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係甘采晴所有供 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諭 知沒收。
2.另甘采晴甘盈庭鍾秀蓁於警詢時自承其等自108 年11月 起開始經營地下簽賭站,每月各獲利約1 萬5 千元等語(見 偵字卷第5 頁背面、第8 頁背面、第11頁背面),是迄其等 為警查獲時止,違法經營地下簽賭站約莫2 個月,則每人獲 利應為3 萬元,該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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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