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9年度,4號
SCDM,109,原交附民,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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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涂○銜 年籍、住居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萱 年籍、住居詳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羅振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原交訴字第9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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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