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108號
SCDM,108,金訴,108,202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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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正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欄三內「緩刑4年」應更正為「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欄三內「緩 刑4年」應更正為「緩刑3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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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