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1329號
SCDM,108,竹簡,1329,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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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瑞揚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偵查報 告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瑞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
(二)爰審酌被告率爾在不特定人皆可出入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 所,公然侮辱證人呂昌嶽,貶損證人呂昌嶽之社會評價, 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實不足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 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986號
 
被 告 鄭瑞揚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段
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揚呂昌嶽為同社區鄰居,於民國108年8月4日上午3時許,鄭瑞揚酒後見呂昌嶽騎車返家,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先走至呂昌嶽位於新竹市○區○○里○○路○段000號住處車庫前,對呂昌嶽大聲辱罵「幹你娘」,復接續於同日上午3時9分許,在社區群組line留言「操你媽喬飛」,足以貶損呂昌嶽之人格。
二、案經呂昌嶽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鄭瑞揚警詢、偵查中供述。
2、告訴人呂昌嶽警詢中、偵查中指訴。
3、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2張。
4、社區群組line對話紀錄1 份。
二、核被告鄭瑞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戎豪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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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