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發貴
選任辯護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801
號、第5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發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陳發貴經營古董買賣,具有辨識古董名家字畫、古宋瓷之專 業知識。陳發貴於民國104 年因與彭瑞春同遊大陸地區之旅 而結識,後續邀請王志成、彭瑞春至其位於新竹縣○○鎮○ ○路00巷0 弄0 號住處介紹古物收藏,並提出104 年間蘋果 日報之專訪表示其對於古物收藏相當專業因而致富,見王志 成、彭瑞春對其所言日漸深信,利用王志成、彭瑞春對古董 之真偽及價值判斷能力尚淺,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105 年8 月底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弄0 號住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將 其於不詳時間地點向陳憬耀所取得現代製作之工藝仿品茶盞 ,向王志成及彭瑞春佯稱:「宋代茶盞是大陸經紀人從大陸 帶過來的古董,是宋朝從建窯窯口出來,絕對是對的,不會 有問題,買下去絕對會翻倍」等語,致王志成、彭瑞春相信 陳發貴所販售之茶盞7 個皆係宋代真品古董,而陷於錯誤, 同意以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向陳發貴購買茶盞7 個,並 於105 年9 月8 日匯款至陳發貴之妻彭紫涵申辦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內,以支付交易價款,陳發貴因而詐得400 萬元。 ㈡於106 年4 月初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弄0 號住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明 知其於微信軟體上進貨之磚硯是經過當代加工之後代仿製工 藝品,利用王志成、彭瑞春對於古文物之知識淺薄,不知加 工年代會影響古文物之價值,向王志成及彭瑞春佯稱:「漢 代磚硯是大陸經紀人從大陸帶過來的古董,現在正在熱的就
是漢磚,漢磚也可以投資,絕對會起來,自古以來就有很多 人拿漢磚去加工成硯臺,這種東西基本上就是魏晉南北朝或 漢代,都是古代的」等語,而未說明磚硯後續經過現代工藝 加工而成為硯臺,致王志成、彭瑞春相信陳發貴所販售之磚 硯29個皆係自古加工而成之古文物而有相當之價值,而陷於 錯誤,同意以1,745,000 元向陳發貴購買磚硯29個,並於10 6 年4 月24日匯款至彭紫涵之郵局帳戶內,以支付交易價款 ,陳發貴因而詐得1,745,000 元。
㈢嗣經王志成、彭瑞春聽聞友人向陳發貴購買的茶盞有假,遂 將自己向陳發貴所購買的上開7 個茶盞、29個磚硯委請中興 動產鑑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淑銘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為 上開7 個茶盞均係「現代製作之工藝品」,價值共計19,400 元,上開29個磚硯均係「古陶磚加入現代工藝製作,屬後代 仿製之工藝品」,價值共計124,700 元,始知受騙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王志成、彭瑞春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迄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 部分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40、41、166 、172 頁),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 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第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陳發貴固不否認其分別於上開時地,以400 萬元出 售茶盞7 個、以1,745,000 元出售磚硯29個予告訴人王志成 、彭瑞春之事實(本院卷第41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之犯行,辯稱:我相信我賣的東西是真的,我賣給告訴人 的茶盞是來自陳憬耀,因為我相信陳憬耀,否則我不會拖著 我弟弟陳秉庠及告訴人下水。古董市場並沒有一定的權威, 如果楊淑銘有這麼厲害,那拍賣公司就可以保證真偽了,但 目前古董業行規而言,最大的拍賣公司亦不保證真偽,找哪 個人鑑定都是各說各話。且在古董業來說,沒有人會針對上 手較真,因為如果知道賣家上手是誰,直接找上手就好了, 賣家就無法生存了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的古 茶盞都是從陳憬耀那邊買來或交換來的,被告對於茶盞的認 識大部分來自陳憬耀對於茶盞的分享,也將這些茶盞的歷史 背景、來源、鑑賞方式與告訴人分享,亦找了很多文章、新 聞資料或拍賣資訊給告訴人,所以本案告訴人並非單方面聽 從被告介紹,告訴人對於茶盞相關背景知識有相當的認識。 若被告要詐欺告訴人,不可能以此方式增加告訴人質疑古董 的能力。又被告基於信任陳憬耀提供茶盞來源及價值,將這 些茶盞以合理價格賣給告訴人,沒有詐欺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若鑑定結果是真的,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並不知這些茶 盞是現代工藝品。另鑑定意見認定本案漢磚硯來自古代,被 告並無假借現代磚為古磚之詐術,若告訴人認為這些古漢磚 價值不大,或有現代加工不合預期,應是民事求償問題,與 詐欺犯罪行為無涉。況且,在古物交易中,沒有一個人可以 說他是權威,楊淑銘之鑑定顯然有爭議空間等語。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上開時地,以400 萬元出售茶盞7 個、以1,745, 000 元出售磚硯29個予告訴人王志成、彭瑞春,告訴人王志 成分別於105 年9 月8 日匯款400 萬元、106 年4 月24日匯 款1,745,000 元至被告之妻彭紫涵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41頁),核與告 訴人王志成、彭瑞春指述之情節相符(他字第2883號卷第3 至4 、41至43、62至63頁),此外,復有郵政匯款申請書2 張(他字第2883號卷第22至23頁)、彭紫涵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1 份(他字第2883號卷第64 至73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有關被告向告訴人介紹本案7 個茶盞之經過及告訴人購買之 過程,業據告訴人彭瑞春、王志成分別陳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彭瑞春於偵查中陳稱:陳發貴主要跟我聯繫, 我在104 年的旅行中認識陳發貴,陳發貴自稱他是古文藝收 藏家,105 年8 月底我跟陳發貴購買7 個建盞,陳發貴帶我 們去他位於新竹縣○○鎮○○路00巷0 弄0 號的家。他說依 他的專業幫我們檢查古董的真偽,我當時不懂建盞,陳發貴 說他很懂這部分。陳發貴稱那是大陸經紀人從大陸帶過來的
古董,要出賣,可是我沒有遇過那位經紀人,當天陳發貴講 很多專業名詞,我們看古董後,覺得應該是真的,就決定購 買。他說他已經付錢給大陸經紀人,算我們一口價就是400 萬元。105 年9 月8 日我請王志成匯款400 萬元到彭紫涵帳 戶,就是7 件古董價值400 萬元。後來陳發貴說要辦建盞的 展覽,後來沒有辦成,第二次他說要借用我們建盞去故宮參 展,後來他沒跟我們聯繫。我知道有相關被害人被騙,所以 我後來才找人檢驗,發現那些建盞是假的。我們質疑建盞是 假的,當時我們還沒有送去檢驗,陳發貴拿本票說要擔保負 責,如果是假的,他願意負責等語(他字第2883號卷第3 至 4 、41頁反面);於審理中結證稱:我於104 年去大陸旅遊 而認識陳發貴,當時陳發貴說他是古董收藏家,對古物非常 有研究,收藏很多古物。後來陳發貴有通知我們有一批貨進 來,那時候很晚,陳發貴很神秘的打電話跟我講「你們下班 趕快過來,昨天半夜我的大陸經紀人坐飛機到臺灣,剛下飛 機拿了東西給我,你們下班趕快來看」,然後我那時候就緊 急聯絡我先生,我們下班就過去看,到陳發貴家大概晚上8 、9 點,陳發貴拿了8 個建盞給我們看,然後我也看不出, 陳發貴就說「這個都是對的,你看它的油滴、你看它的兔毫 ,他沒有賊光,這都是對的,絕對可以買」,但是其中有一 個是比較醜的,陳發貴說這個不要了。陳發貴說這批茶盞是 他大陸經紀人從大陸帶過來的,陳發貴說宋代茶盞是從建窯 窯口出來的,絕對是對的。陳發貴當時所謂「對的」,就是 指真品的意思。我們當時沒有請陳發貴提出來源證明,因為 我們把陳發貴當成好朋友,而且陳發貴對我們來說是很專業 的。陳發貴提出很多專業的說明,陳發貴給我們看他曾經在 蘋果日報刊登全版廣告,有陳發貴的專訪,而且那篇專訪裡 面陳發貴提到了未來會看好建盞、汝窯、漢磚這些收藏品, 陳發貴每次跟我們講都可以引經據典。我們所看到的資訊都 是陳發貴給我們的,我們自己沒有去搜尋相關資訊,我們的 資訊都是從陳發貴來的。當時陳發貴跟我們說這是宋代的建 盞,陳發貴說我們買下去絕對會翻倍。本案7 個茶盞是用 400 萬元跟陳發貴買的,陳發貴說多少,我們就同意了,我 們完全不知道行情,陳發貴說「我不會騙你們,而且你現在 買一定賺」,後來我先生去匯款400 萬元。後來決定送鑑定 是因為那個朋友鑑定出來是假的了,所以我們也送鑑。本票 是鑑定前簽的,陳發貴說要簽給我們,讓我們安心,簽本票 時,陳發貴有跟我們保證賣給我們的東西是真貨。我們在還 找的到陳發貴時,陳發貴說他賣的東西是跟一個姓陳的先生 買的,我說我只知道你說是大陸經紀人給我的,陳發貴說那
是他的話術,我還問陳發貴說「你不是說不賺我們的錢,大 家都是朋友一場,怎麼突然之間又找出一個人,又說這是你 的話術?」陳發貴就說「我跟你承認,我的利潤很高,有到 一百萬的利潤」等語(本院卷第115 至131 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王志成於偵查中陳稱:陳發貴說他有一批建盞 ,從大陸那邊出來,問我們要不要買,過沒多久他就叫我們 去看8 個建盞,其中有1 個品像比較不好,他叫我們不要, 所以就買了這7 個,他說是宋朝,福建的一個窯口出產。陳 發貴賣7 個建盞400 萬元,我們沒有出價。購買當時我與彭 瑞春都在場,錢是我跟彭瑞春一起出的等語(他字第2883號 卷第41頁反面、62頁反面);於審理中結證稱:我太太帶小 朋友去大陸旅遊,在旅遊途中認識陳發貴的,後續因為這樣 ,陳發貴會邀請我們去他家坐坐,才發現他家有很多古董文 物,陳發貴說他的職業就是做古董文物的買賣。陳發貴當時 說這些東西他基本上很熟,也知道每個物件可能何時會漲、 何時會跌,行情都很熟,陳發貴也秀給我們看在蘋果日報有 他的專訪,陳發貴憑著買賣畫開始致富。105 年3 月左右我 有發生一個比較嚴重的死亡車禍,陳發貴開始跟我們說如果 買茶盞的話會讓我的運勢好一點,另一方面也可以當作投資 ,可以有一些獲利。陳發貴會拿一些破片之類的特徵給我們 看,有什麼皮殼、裂紋、在太陽下的光澤之類的,我說我們 是新手,陳發貴就說沒關係、他會幫忙,陳發貴給我們看他 買賣的歷史,陳發貴叫我們不用怕會買到假的,陳發貴說這 些東西是他從國外賣家甚至有些拍賣市場購入的,不會有問 題,他會幫我們把關。陳發貴在介紹這些茶盞的過程,沒有 任何資料,只是口頭講,也沒有拿出他從拍賣市場購買的證 明文件給我們看。陳發貴有強調本案7 個茶盞是宋朝的,陳 發貴說只有宋朝的建窯才會有,他還秀說他有去窯址去撿一 些破片。我們都很信任陳發貴,所以我沒有要求陳發貴提出 書面資料,陳發貴都是口頭講,陳發貴一直跟我們講說茶盞 是現在準備要起漲的項目。後來陳發貴打電話來說外面有些 人在傳說他賣的東西是假的,當時陳發貴還沒有真的很承認 ,我是後來透過其他朋友介紹臺中有專門在鑑定這種東西, 我才送到臺中去鑑定。陳發貴說等鑑定出來之後,我們再決 定這個東西是真是假,陳發貴後來才承認說他的東西不是從 大陸,而是從陳憬耀那邊買來的等語(本院卷第96至115 頁 )。
㈢有關被告向告訴人介紹本案29個磚硯之經過及告訴人購買之 過程,業據告訴人彭瑞春、王志成分別陳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彭瑞春於偵查中陳稱:陳發貴說從大陸進一批
漢磚,問我要不要購買,我與我先生到他家去看,然後決定 購買,時間是106 年4 月初,地點在陳發貴新竹縣○○鎮○ ○路00巷0 弄0 號住處,後來也是王志成在106 年4 月24日 匯款1,745,000 元到陳發貴太太彭紫涵帳戶等語(他字第28 83號卷第3 至4 、62頁反面);於審理中結證稱:後來陳發 貴說現在正在熱的就是漢磚,陳發貴說我們既然已經買了建 盞,那漢磚也可以投資,也可以進。陳發貴說這都是古文物 ,漢朝的,現在大陸正在熱。陳發貴說就是漢代的,人家的 牆拆下來的磚頭,如何製作成硯臺、何時製作成硯台、為何 要製作成硯臺等等我沒印象。決定要購買這些漢磚硯的原因 ,主要是因為我先生覺得陳發貴講的話都很有道理,因為陳 發貴很專業,當時陳發貴是建議我們投資。我跟陳發貴說我 真的沒有錢可以買漢磚,可不可以先幫我賣建盞,我們那時 候的經濟很吃緊,陳發貴說不行。購買漢磚硯的原因,應該 是陳發貴說的價值吧,陳發貴說這絕對會起來,而且是漢朝 的東西,陳發貴說現在市面上已經沒有了。那時候我不曉得 怎麼選擇,陳發貴就說「那這一批你看的都給你」,金額部 分也是陳發貴說多少,我們就同意了,匯款方式也是由我先 生匯款。買漢磚硯是因為雕刻很漂亮,陳發貴一直建議我們 買這個為了投資用。陳發貴的說法都是大陸經紀人幫他找過 來的,茶盞跟漢磚都是。我有要求跟大陸經紀人見面,但陳 發貴說大陸經紀人很累,我們都沒見過大陸經紀人,陳發貴 沒有跟我說過大陸經紀人的名字等語(本院卷第115 至131 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王志成於審理中結證稱:陳發貴介紹磚硯也是 說他從大陸那邊請人家去收過來的,這些東西在大陸是限制 出口的,他是用一些特殊管道,陳發貴說這批貨進來的時候 就已經是硯臺的樣式了。陳發貴說一面牆只有零星幾塊當作 標示,他們就只挑這種特殊紋、比較好看、有價值的東西挑 下來,自古以來就會有人拿這種很特殊的磚去做硯臺。陳發 貴沒有說什麼時候加工這個東西,陳發貴只說這個東西自古 以來就有很多人拿漢磚去加工成硯臺。陳發貴說這種東西基 本上就是魏晉南北朝或漢代,都是古代的。陳發貴說不管大 小、樣式,一塊6 萬元,我們後來就挑了29塊,匯款1,745, 000 元,陳發貴說5,000 元是運費、處理費,從大陸運過來 會有一些風險、運費之類的。陳發貴一直講說這東西是準備 起漲的項目,現在入手,可能過個兩、三年就飛漲了,陳發 貴叫我們如果喜歡可以多挑一點,我知道即使當擺飾也不需 要挑這麼多,但是因為陳發貴有跟我們說漢磚硯是下一波準 備起漲的項目,所以有一點點也是投資的概念。基本上不管
茶盞或漢磚,我們認知買賣就是透過陳發貴,我們自己本身 也沒有管道,因為我們都很信任陳發貴,未來就算要賣也是 要透過陳發貴等語(本院卷第96至115 頁)。 ㈣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有賣王志成、彭瑞春7 個建盞共 400 萬元,我會寄送一些網路資訊給他,例如跟建盞相關的 新聞連結、真假鑑定、最新的市場拍賣消息等。當時古董趨 勢看好,我們都講說老的,通常就是指宋朝的,我認為這7 個是老的等語(他字第2883號卷第42頁反面);復觀諸104 年4 月9 日蘋果日報刊登被告「收藏資歷:17歲開始收藏中 國當代畫作,以分期付款累積上百張畫,增值近10倍後賣出 ;90年代末期投入黃花梨與紫檀古董家具,再轉進沉香、普 洱、名酒等收藏,現主力放在宋瓷、青銅器與高古石雕」、 「收藏數量:半年前開始投入宋代茶盞收藏,迄今約100 ~ 200 盞」及「專家觀點:去年紐約蘇富比秋拍中,南宋建窯 兔毫茶碗以10萬美金成交,香港蘇富比也以25萬港元拍出南 宋吉州窯茶盞,羅芙奧藝術集團古文物部總監陳啟正指出, 宋瓷往上走是大方向,但受限中國打奢,市場成長緩慢,說 不準爆發的時間點…,就選擇來說,官、哥、汝、均、定等 泛官窯系物件,投資報酬率高,但畢竟數量沒那麼多,反倒 是過去由日本支撐的要耀州窯、吉州窯、磁州窯等作品,在 日本經濟泡沫化釋出,若價格不是太高,值得投資,他建議 不管任何窯口,來源清楚就可投資」等情(他字第2883號卷 第20至21頁),另有被告於107 年4 月16日簽發票面金額20 0 萬元、票據號碼WG0000000 號之本票1 紙附卷可稽(他字 第2883號卷第32頁),均核與告訴人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又被告於審理中陳稱:依照古董業行規,就算最大的拍賣 公司也不保證真偽,他跟你標明宋代的時候,你自己多少要 有基本能力,買或不買要自己決定,找哪個人鑑定都是自說 自話云云(本院卷第179 頁),換言之,被告亦無法保證古 董之真偽。然被告明知告訴人對於古文物之知識淺薄,於出 售本案7 個茶盞、29個磚硯時竟未告知告訴人此節,反而稱 「這個都是對的(意謂真品)」、「絕對可以買」、「買下 去絕對會翻倍」、「現在買一定賺」、「這絕對會起來」、 「漢磚硯是下一波準備起漲的項目」等語,業據告訴人彭瑞 春、王志成證述如前,可認告訴人係信任被告有古物收藏包 括宋代茶盞、漢代磚硯之專業知識,及被告所稱本案宋代茶 盞7 個、漢代磚硯29個來自大陸經紀人,均係古文物真品而 有相當價值,日後必然會起漲而有投資價值,而決定以上開 價格購買之重要依據。
㈤而證人楊淑銘即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本案7 個茶盞及29個漢磚硯都是我鑑定的。本案7 個茶盞完全沒有古董的特徵,沒有任何出土或傳世特徵,出 土特徵就是會有附著在上面的土鏽,如果清除以後,側面看 的話會有霧霧的感覺,天目碗真品的釉水會看到一種浮在上 面的鐵繡花,而仿品的話就看不到鐵繡花的特徵,也沒有老 化的特徵,我看過2,000 、3,000 件天目碗,這7 個天目碗 一看就知道是仿品。傳世特徵就是會有一些使用的刮痕,就 像我們一般的碗如果長期使用的話,他會有長短不規則的使 用痕跡,傳世品通常都會要有這個特徵,如果不是傳世品, 它就是出土的。如果是真品的天目碗的話,最少要800 年, 這800 年如果說是傳世品的特徵,通常會有破損,如果是出 土的話都一定要有出土的特徵及土鏽。鑑定物品明細表中有 關茶盞的估價,一般來講像這種仿品,我在68年就從事藝品 業,專做日本客戶,當時我就有在採購,這種像在臺北光華 商場、臺中文心玉市、高雄十全玉市都有在賣,都是差不多 1,000 、2,000 元或是2,000 、3,000 元,我們進了很多, 所以一看就知道這個價錢,我寫2,000 、3,000 元,現在仿 品了不起最高就是這個價。又所謂的漢磚不一定是漢朝的, 因為從漢代、三國、魏晉南北朝都有,漢磚又分空心磚、地 磚跟壁磚,本案這種磚是古代那種磚沒有錯,但是上面磨墨 的硯池、硯堂是後來挖製的,側面紋飾是老的、原來的。如 果是唐宋時期或明清時期來做硯臺,通常是做來使用的,它 會磨墨,會有一些使用的痕跡可以看出來,但本案這一批沒 有看到任何一件有使用的痕跡,而且都是新切割的,因為切 割部分的色澤、紋路還有切割的痕跡都是現代的,表示磚是 老的,但是切割的部分還有硯池、硯堂是現代才做的。像這 種磚都是近10、20年大量出土,大陸有一些建設會挖到一些 墓,那些磚有的是鋪在地上,有的是鑲嵌在牆壁,有的是比 要大的空心磚,這種磚如果是在清朝、明朝那時候出土的話 ,那些文人雅士也會把他拿來做硯臺,當時是滿貴的,但因 為這20、30年大量出土,反而價錢下來了。這個磚上面有現 代工藝,一般在古董界,一件東西只要有現代工藝,譬如明 朝木頭拿來現在雕刻成佛像,我們都稱現代工藝,不會以材 質來算年代。這個磚如果不去挖硯池、硯堂就是古董,不要 去動他的話,在大陸可以列為三級文物、二級文物都可以, 因為它上面的紋飾有的很漂亮、有的很稀少,但是只要動到 現代工藝,古董界都會稱為現代工藝品,這部分一定要跟客 戶講說這部分是後來挖的,因為有的客戶不懂的話,他有可 能當作全部都是老的。鑑定物品明細表中有關漢磚硯的估價 ,因為我本身這方面的硯臺我也收了好幾個,我是要磚的年
代,就是這個價錢而已。漢磚有歷史年代還有文化價值、藝 術價值,只是上面加了現代的工藝,但是天目碗沒有藝術價 值、文化價值、年代價值,所以鑑價出來的價格漢磚硯比茶 盞的價格高。如果鑑定的這29個漢磚硯沒有現代技術製成硯 池、硯堂的話,價格應該會多個3 倍到4 倍。如果是硯池、 硯堂是明清時期、宋晚期或民國早年名人刻字落款的,價格 都非常貴,都要好幾百萬等語(本院卷第133 至143 頁), 並有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暨鑑定人楊淑銘) 所出具之107 年4 月30日、108 年1 月10日鑑定物品明細表 、鑑定摘要各1 份及茶盞鑑定證明書7 份、磚硯鑑定證明書 29份在卷為憑(他字第2883頁第24至31、76至107 頁)。 ㈥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古董鑑定沒有權威,鑑定都是各說各 話,且被告無法確定賣給告訴人的7 個茶盞就是本案這7 個 茶盞,因為真的很像云云。然查,證人王志成於審理中結證 稱:我送鑑定的這些茶盞、磚硯就是當時跟陳發貴購買的, 我原封不動的帶過來,連茶盞外面茶布的包裝都是陳發貴交 給我的,紙箱也是陳發貴交給我的,上面還有陳發貴太太的 名字,完完整整。不管茶盞或漢磚,我們本身沒有管道,我 們認知買賣都是透過陳發貴等語(本院卷第100 至106 、11 3 頁),並有當庭拍攝7 個茶盞、29個漢磚硯及外包裝之照 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83 至198-1 頁),告訴人係透過被 告介紹始開始接觸、購買古文物,無其他購買古文物之管道 ,況告訴人與被告前無嫌隙,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蓄意 構陷被告入罪之理,足認本案7 個茶盞、29個漢磚硯均係由 被告出售予告訴人。又證人楊淑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目 前所有政府機關包括金管會、保險公司、一些股票上市公司 要列入資產,國內藝術品幾乎都是委託我鑑定,我今日庭呈 的公司經歷資料表暨證明文件,滿滿的一本都是我自己親自 鑑定的等語(本院卷第133 、135 頁),復據其當庭提出公 司經歷資料表暨證明文件1 本為憑(內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臺中行政執行處於93年委託鑑定人楊淑銘擔任負責人之中興 動產鑑價有限公司就義務人動產鑑定價格之函文、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4年委託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動產 鑑價之報告封面、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於94年受財團法人 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附設臺北館委託所出具之動產鑑 價報告封面、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於95年委託中興動產鑑價有 限公司就民眾捐贈約153 件明清時期古董家具文物鑑定年代 及價格之函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6年委託中興動產鑑價 有限公司就南投市工業北路之廠房火災後受損文物暨藝術品 鑑定價格之函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97年委
託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動產鑑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於97年委託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就債務人經查封之 字畫等動產鑑定價格之函文、本院於107 年委託中興動產鑑 價有限公司就原告之動產鑑定價格之函文、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民事庭於107 年8 月委託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就唐三彩 馬藝術品鑑定之函文),應可認證人楊淑銘豐富之鑑定經驗 及專業能力,其就本案所出具之鑑定結果應可採信,是被告 、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均屬無據。
㈦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陳憬耀是賣茶盞給被告之上手,且相信 陳憬耀對於茶盞之專業說明,被告基於信任陳憬耀提供之茶 盞來源及價值,將這些茶盞以合理價格賣給告訴人,被告並 無詐欺告訴人之主觀犯意云云。惟查:
⒈證人陳憬耀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與陳發貴是在104 、10 5 年間認識的,我交給陳發貴或賣給陳發貴的部分以瓷器居 多,沒有特定什麼時代或什麼樣的瓷器,記不清楚了,我每 次跟陳發貴見面都在喝酒。我有跟陳發貴買賣過宋代茶盞, 我賣宋代茶盞給陳發貴的次數、數量真的記不住了,也有曾 經送過像茶盞這樣的東西給陳發貴。我應該是有送過真的古 物給陳發貴,也有送過仿品,我送給陳發貴的時候,我會跟 陳發貴說這是大陸水吉那邊的人寄過來給我的,可能人家寄 了5 、6 個給我,我就拿1 、2 個或2 、3 個給陳發貴,我 會說現在已經做到這種程度了,那個本錢很低,一個就是30 0 、500 元人民幣,這我會跟陳發貴說,我就是要教育他們 ,這個東西雖然看起來很漂亮,但是不能拿來用,會重金屬 中毒。本案7 個茶盞我記不住是否是我賣給陳發貴的真正宋 代茶盞,那麼多年了,我送給陳發貴幾個茶盞也記不起來了 。我拿給陳發貴的茶盞中有的是現代仿製的茶盞,有的是老 茶盞。我賣給陳發貴的茶盞,最早一個賣他5 萬,後來是一 個賣8 萬,但從未超過10萬,最後一次陳發貴跟我拿的有超 過10萬。我跟陳發貴是酒友、朋友,不是什麼大陸經紀人, 沒有這種事情等語(本院卷第144 至157 頁),從而,依證 人陳憬耀上開證述可知其曾經與被告交易過宋代茶盞,價格 大約是一個茶盞5 萬、8 萬、10萬元不等,亦有贈送現代仿 製茶盞給被告,並明確告知贈送的是仿品,價格大約300 、 500 元人民幣,顯見被告自證人陳憬耀處取得之宋代茶盞本 有真品與仿品之分,價格亦有區分,縱然是真品,價格大概 是1 個10萬元左右,而依上開蘋果日報報導被告之收藏資歷 及收藏數量宋代茶盞達100 至200 盞,被告對出售給告訴人 之本案茶盞7 個之真偽,自始即有分辨之能力,也自證人陳 憬耀處知悉真品與仿品之差異及價差。詎被告仍以上揭情詞
向告訴人訛稱本件茶盞7 個係宋代茶盞真品,來自大陸經紀 人,而以400 萬元出售本案7 個茶盞予告訴人,平均每個茶 盞價格竟高達57萬元左右,顯然以此方式誘騙告訴人誤信本 件茶盞7 個均為宋代茶盞真品及價值,而以此高價出售予告 訴人。
⒉參以證人彭瑞春於審理中證述:陳發貴拿了8 個建盞給我們 看,然後我也看不出,陳發貴就說「這個都是對的,你看它 的油滴、你看它的兔毫,他沒有賊光,這都是對的,絕對可 以買」。陳發貴有很多古物書籍在他們家的書櫃上,而且我 們一進去,陳發貴都會翻給我們看「就是這個,你看這個圖 片,這個盞跟這個圖片是一模一樣的,然後每個盞你看都可 以對得到」,我就信任陳發貴跟我講說「這一定是對的」等 語(本院卷第117 至119 頁),足認被告在向告訴人介紹本 案7 個茶盞時,有在告訴人面前逐一比對茶盞花紋、特徵而 告以告訴人買的每個茶盞絕對都是真品,然被告於本案審理 時竟陳稱:我不確定我賣給告訴人的7 個茶盞是否就是本案 7 個茶盞,因為真的很像,包含我和陳憬耀買的盞也會發生 這個問題,因為他們真的太像了,所以我無法確定云云(本 院卷第171 頁)。然倘本案7 個茶盞苟如被告所陳稱是珍貴 的宋代茶盞真品,其有按照書上圖片逐一比對過花紋、特徵 ,且日後一定會有翻倍上漲之價值,被告豈會認不出來,益 徵被告毫不在意出售給告訴人之茶盞花紋、特徵為何,利用 告訴人對於古文物認識尚淺,而以上開話術誘騙告訴人本案 茶盞7 個絕對是宋代茶盞真品,致告訴人誤信而購買,其主 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足認被告以此方式施用詐 術,而誘騙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購買,被告自有詐欺取財之 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㈧被告及辯護人又辯稱本案磚硯確實來自古代,被告並無假借 現代磚為古磚之詐術,與刑事詐欺行為無涉。如果漢磚加工 後價值貶損,何須多花工變成硯臺云云。經查: ⒈證人楊淑銘於審理中證稱:如果是硯池、硯堂是明清時期、 宋晚期或民國早年名人刻字落款的,價格都非常貴,都要好 幾百萬。如果鑑定的這29個漢磚硯沒有現代技術製成硯池、 硯堂的話,價格應該會多個3 倍到4 倍。只要動到現代工藝 ,古董界都會稱為現代工藝品,這部分一定要跟客戶講說這 部分是後來挖的,因為有的客戶不懂的話,他有可能當作全 部都是老的等語(本院卷第133 至143 頁),是以古磚加工 後雖會有價值貶損之情形,然倘未告知買受人係以現代技術 製成硯池、硯堂,導致買受人誤認為古代加工而為古文物,
即有可能以高於未加工古磚之價格售出,尚難謂無現代加工 之誘因。被告以前開情詞辯稱其無詐欺行為云云,要難採信 。
⒉又證人王志成於審理中結證稱:陳發貴說一面牆只有零星幾 塊當作標示,他們就只挑這種特殊紋、比較好看、有價值的 東西挑下來,自古以來就會有人拿這種很特殊的磚去做硯臺 。陳發貴沒有說什麼時候加工這個東西,陳發貴只說這個東 西自古以來就有很多人拿漢磚去加工成硯臺。陳發貴說這種 東西基本上就是魏晉南北朝或漢代,都是古代的。陳發貴確 切沒有說這個磚是何時製成硯臺的等語(本院卷第96至115 頁),證人彭瑞春於審理中結證稱:陳發貴說就是漢代的, 人家的牆拆下來的磚頭,如何製作成硯臺、何時製作成硯臺 、為何要製作成硯臺等等我沒印象。陳發貴的說法都是大陸 經紀人幫他找過來的,茶盞跟漢磚都是。我有要求跟大陸經 紀人見面,但陳發貴說大陸經紀人很累,我們都沒見過大陸 經紀人,陳發貴沒有跟我說過大陸經紀人的名字等語(本院 卷第115 至131 頁)。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承:出土時一 定是個原磚,需要經過加工才能符合日常生活使用,做成硯 臺是當代製作沒有問題等語(本院卷第39頁),於審理中陳 稱:29個漢磚硯是我自己在大陸進的,我在微信上加入朋友 圈就可以直接跟他們進貨。微信保留期限更短,我重新下載 後忘記舊的微信號碼,所以我沒有辦法把對話紀錄擷下來等 語(本院卷第174 、175 頁),顯然被告已經明知本案磚硯 之原料雖係古磚,然係後續經過現代工藝加工而成為硯臺, 而且沒有所謂大陸經紀人存在。被告竟利用告訴人對於古文 物之知識淺薄,不知加工年代會影響古文物之價值,更遑論 予以追問,不但未告知告訴人本案磚硯製成硯臺的時間為何 ,反而稱「自古以來就有很多人拿漢磚去加工成硯臺」、「 這種東西基本上就是魏晉南北朝或漢代,都是古代的」,以 前開方式誘騙告訴人本案29個磚硯來自大陸經紀人,是自古 加工而成的古文物而有相當之價值,致告訴人誤信而以上開 價格購買,其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足認被告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而誘騙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購買,被告 自有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㈨至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之弟陳秉庠相信陳憬耀分享的茶 盞資訊,也相信陳憬耀提供的茶盞有達到抵充裝潢報酬的價 值。如果這東西就像楊淑銘鑑定的價金這麼低,被告也不會 拉弟弟陳秉庠下水云云。然被告此等僅為證人陳憬耀與證人 陳秉庠間之抵充意願,且證人陳憬耀與證人陳秉庠間抵充古
文物與本案被告出售予告訴人之古文物並不具同一性,二者 真偽並無關聯,是被告上開所辯及證人陳秉庠所為證詞,均 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㈩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情詞,俱屬事後卸責之詞,洵難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其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分別以一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王志成、彭瑞春 2 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上開2 次詐欺取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竟利用 告訴人對古董之真偽及價值判斷能力尚淺,及對被告之信任 ,導致告訴人受有400 萬元、1,745,000 元之損失,告訴人 之損害甚鉅,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被告 所為顯有惡性;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全然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情形,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之前做過古董買賣 ,目前無業,與7 歲小兒子同住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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