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75號
SCDM,108,交附民,17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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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陳濶業
訴訟代理人 陳炳珍
原   告 鄧美玉
被   告 林綱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72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林綱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之原 因事實為其依據,惟被告林綱珉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 8 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 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 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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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