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15號
PCDV,109,重訴,215,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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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蕭杉南 




被   告 黃雅琦 
以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92 萬1,8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9,407 元
(捌萬玖仟肆佰零柒元整),扣除前繳裁判費3 萬5,353 元外,
尚應補繳5 萬4,054 元(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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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