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30號
PCDV,109,訴,930,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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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徐志宏
      徐志豪
      徐連富
      許財順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雲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原告購買附表所示建物之價金數額(不含土地價金)之 相關書證,或聲請鑑價。
二、特定訴之聲明第一項中,更換租約「後」各該租約之出租人 及承租人分別為何。
三、說明被告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得為連帶保證人之法律上依 據。
四、更正被告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五、提出原證一之清晰影本。
六、提出附表編號4 至7 、9 所示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徐志宏徐志豪徐連富更換 如附表所示建物之租約以代點交;實質上係請求被告徐志宏徐志豪徐連富以指示交付之方式交付附表所示建物,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建物之交易市價計算。原告雖主 張以附表所示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56,242元作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惟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 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且原告所提 房屋稅籍資料亦非完整。而依原告所提原證一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第13條第5 項所載,買賣雙方就附表所示建物之指示交 付履約事項,保留新臺幣(下同)17,777,150元之款項,足 認附表所示建物之市價應與此數額相當。本院為正確核定附 表所示建物之市價,爰命原告就其購買附表所示建物之價金 數額(不含土地價金)事項提出相關書證,被告亦得就被告 徐志宏徐志豪徐連富出賣附表所示建物所得之價金多寡 表示意見。原告另得於期限內聲請由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



鑑價,並依通知繳納鑑定費。倘兩造逾期未提出,或原告聲 請鑑價後未依通知繳納鑑定費,本院即先以17,777,150元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不適於強制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徐志宏徐志豪徐連富「 更換租約」,然未特定於更換租約「後」各該租約之出租人 及承租人應分別為何,而不夠具體特定。換言之,倘原告獲 勝訴判決確定,執行法院仍無從單憑主文即能形式上判斷被 告是否業已履行。請原告予以補正。
三、被告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部分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 何保證人,公司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請原告說明被告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得為連帶保證人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四、更正被告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結果,被告亞太土地開發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王雲臺,請原告更正,或說明徐 建國有法定代理權之依據為何。
五、原告應補提下列資料:
1.原證一模糊不清,部分文字難以辨識,應補正清晰且完整之 影本。
2.補提附表編號4 至7 、9 所示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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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門牌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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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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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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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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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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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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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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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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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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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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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