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貴英
張文龍
張博鈞
張雅筑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游麗卿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瑋庭
兼法定代理
人 游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秋鴻16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802,600元(16,600元/ 平方公尺×711 平方公
尺=11,80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