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86號
PCDV,109,訴,486,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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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呂智雄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呂廷漢 
兼法定代理人 呂恆華 
被   告  張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鴻 
       陳甄佩 
被   告  鄭名哲 
兼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鄭瑋鋒 
被   告  陳冠勳 
兼法定代理人 陳力銘 
被   告  蔡宗言 
兼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被   告  王祐維 
兼法定代理人 王仕達 
       郭瑞玲 
被   告  許廷憶 
兼法定代理人 朱雅菁 

被   告  林奕祥 
兼法定代理人 林振彬 
被   告  喻稚碩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逸芳 
被   告  蔡雨霈 

       蔡璋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
二、經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可按,原告於109 年2 月10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被 告甲○○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 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 訟能力。然被告甲○○業於109 年4 月15日成年,取得訴訟 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乙○○之代理權因而消滅,故依前揭規 定,應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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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