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29號
PCDV,109,訴,1129,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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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忠 
被   告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貝慧 
被   告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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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