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77號
PCDV,109,補,77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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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劉昆明 
被   告 李偉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8,8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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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