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24號
PCDV,109,補,724,2020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力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文 


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2 萬3,7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37 元,已據
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6,537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