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被 告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 4,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