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2號
PCDV,109,補,702,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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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被   告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 4,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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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