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農業會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79,787元(即以原告所稱被告召開推廣農業會
,廠商報價舉辦會議需美金52,086.6元×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1
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匯率:美金1元為新臺幣30.33元=1,579,78
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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