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推廣農業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16號
PCDV,109,補,61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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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農業會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79,787元(即以原告所稱被告召開推廣農業會
,廠商報價舉辦會議需美金52,086.6元×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1
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匯率:美金1元為新臺幣30.33元=1,579,78
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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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