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99號
PCDV,109,補,599,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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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慧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98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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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