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付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91號
PCDV,109,補,591,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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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劉家妤(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被   告 范瑋軒(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被   告 范棋熔(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被   告 范棋涵(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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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