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6號
PCDV,109,補,50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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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包乃強 

被   告 孫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61
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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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