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3號
PCDV,109,補,243,2020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孔繁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1,4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 萬6,14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5,64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