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孔繁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1,4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 萬6,14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5,64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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