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79號
PCDV,109,消債清,79,202004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申嘉豪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曾○詩及長子申○諾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 用1,72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即 聲請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 43元×4 人×10份=1,72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1,720 元,請分2 筆繳 納,勿以1筆繳納2,720元】。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 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 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 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配偶、子女,現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中低 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兒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 等)。
五、聲請人現負擔自己、配偶、2 名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各為何 ?




六、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各為何 ?(107 年4 月15日至109 年4 月14日)。七、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 其上加註「無」)。
八、配偶及2 名子女之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聲請人名下94年出廠之汽車,現市場交易價額為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