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47號
PCDV,109,消債更,14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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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聖德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8人×43元×10份=3,44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 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起至109 年3 月11日止 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 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 說明)。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
四、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工作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108 年3 月迄今」之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 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正本(若已可申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亦請一併附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聲請人配偶陳薛光輝、長子陳薛雋霖、次子陳薛湧霖之10 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已可申請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 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最新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七、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9 年3 月10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 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 影本。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8號更生事件 調解卷宗,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 其雖主張以新北市107 年度及108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即17,262元與17,599元,計算其前兩年內每月生活必 要費用,然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 詳列「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7 年3 月12日起至109 年3 月 11日止)」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 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應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 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 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影本(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 最近6 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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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