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秋涵
相 對 人 李東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