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339號
PCDV,109,家非調,339,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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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秋涵 

相 對 人 李東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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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