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26號聲 請 人 李承峰(即林芊樺原名林淑釵之遺產管理人)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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