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26號
PCDV,109,司繼,326,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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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李承峰(即林芊樺原名林淑釵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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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