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34號
PCDV,109,司促,6834,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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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4號
債 權 人 竹城金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泳幟 


債 務 人 李宛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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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