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11號
PCDV,109,司促,571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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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孟慶緯 


債 務 人 孟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玖
  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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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