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理勇 前住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理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雖 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惟現已遷出國外,又督促程序送達應於 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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