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37號
PCDV,109,司促,1443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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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曾煒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叁拾叁
  元,及其中捌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
     1-587730-261: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3 月8 日止,尚有新臺幣
     8 813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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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