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87號
PCDV,109,司促,1428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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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8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黃淑媛 

債 務 人 周弘澤


 
一、債務人黃淑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
  玖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上開債務人黃淑媛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黃淑媛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弘澤( 原名:
  周郁富) 給付之。
  債務人黃淑媛周弘澤( 原名: 周郁富) 如不同意上開應給
  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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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