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20號
PCDV,109,司促,14220,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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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齊秀穎( 原名:齊章吟) ( 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齊章秀(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齊章豪(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李曼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 下同) 叁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
   算方式: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 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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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