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55號
PCDV,109,司促,14155,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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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債 權 人 德隆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剛 
債 務 人 健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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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隆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