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03號
PCDV,109,司促,13903,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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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偉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玖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伍萬叁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壹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
  其中柒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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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