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76號
PCDV,109,司促,13776,202004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湯尹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零捌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