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胡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捌仟壹
佰陸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惠娟於民國93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2
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0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241,
369 元正未給付,其中69,919元為本金;171,329 元為利息
;12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惠娟於民國93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 元,約定分03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393,738 元正未
給付,( 其中102,441 元為本金,291,297 元為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胡惠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002294454 ,卡別:MASTER,依約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10日止累計533,060 元正未
給付,其中145,156 元為消費款;384,304 元為循環利息;
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惠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919 │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胡惠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5156│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胡惠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2441│ │4月1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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