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70號
PCDV,109,司促,13170,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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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薛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壹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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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