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83號
PCDV,109,司促,13083,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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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債 務 人 楊恩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肆萬叁仟玖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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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