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57號
PCDV,109,司促,1305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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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債 務 人 江沅縉 


債 務 人 江亦帆 


債 務 人 連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江沅縉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江亦
  帆、連玲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315,0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沅縉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70
  ,163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江亦帆連玲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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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